儿童、老人等群体可能缺乏自我保护和自我救济的能力,难以找到求助的渠道。有必要通过“强制报告制度”来保护他们。
我国现有的“强制报告制度”不够细致,而且并没有被很好地落实。
“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仍然是很多中国人的习惯,很多人不愿为了一个与自己不相干的人给警察打电话。但其实,利他与利己在某种程度上是统一的。这一点需要等待社会形成共识,有关部门也可以出台细致的政策加以引导。
文丨王阳
日前,广州出台了一份《工作指引》,其中规定,如果学校、村委、街社工服务站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有儿童因家庭监护缺失、监护不当等原因,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和侵害,或是处于无人照料的危险状况等,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如果没有尽到报告义务,就要被追责。
哪些人需要别人帮他报警?
2013年4月,12岁的广州女孩小妍急性腹膜炎发作,死在了去医院的路上。尸检时,法医发现,小妍瘦得皮包骨,身上数个硬币大小的新伤呈鲜红溃烂状,而全身则遍布七八年累积的旧疤痕。经调查,小妍长期被家人虐待。
让人震惊的是,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小妍周围的人,甚至连她的老师,都知道她被虐待的事情,却没有人报警。
有人挑出2008年至2013年媒体报道的697例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进行研究。结果显示,未成年人遭受家暴时,报案率并不高:遭受家暴的未成年人报案率为1.87%,非施暴方监护人和其他家庭成员报案率为32%,邻居、市民、村民等与未成年人可能存在密切接触的人员报案率为32.85%,医务人员、教师、记者、民警等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专业工作者报案率为10.61%。这些还是被发现的案例,如果算上没被发现的案例,报案率就更低了(来源:法制网)
发生在未成年人身上的不幸,也会发生在老人身上。如果一个年迈老母亲长期在家里被自己的儿女虐待,自救基本是不可能的。我们甚至很难指望她将自己的遭遇告知外界。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网站上提供的资料,每24例老人受虐事件中,仅有1例获得通报。
为了解决弱势群体受到侵害、陷入困境之后求助难的问题,我国已有相关制度,早在广州近日出台《监护困境儿童安全保护工作指引》之前,我国就在2014 年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一次针对儿童虐待提出了带有强制意味的报告制度。
而在《反家庭暴力法》中,保护范围不再仅限于未成年人,而是扩大到了所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国外很多地区,则已针对各类弱势群体实行“强制报告制度”多年,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在强制报告制度立法通过的1978年,美国阿拉巴马州老年虐待报告的数量为477例,但到1987年,老年虐待报告的数量为5220例。有的研究人员在评估全国成年保护服务机构(APS)2003年的老年虐待报告与证实率的影响后指出,在有强制报告立法规定的州,老年虐待调查和证实的比率更高。
我国强制报告制度,“意义重大但有许多不足”
或许是因为立法与执行年数过短,我国的“强制报告制度”与很多地区相比还不够完善,有专家就评论称我国的强制报告制度“意义重大但有许多不足”。比如,我国法律虽然要求,部分职业人群在工作中,不能发现了弱势群体受侵害,却不上报。但如果真的有人知情不报了,相关法规的惩罚措施也不够具体。有的是写“严肃追责”。有的是写“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处分”。但多严重的后果才算“严重后果”呢?也没说清楚。
而国外很多地区,相关法规则明细得多。比如,根据美国许多州规定,未尽到报告义务者,可被处以一个月至五年的监禁或300至10000美元的罚金,或二者并处。澳大利亚各州法律也均规定,未能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将受到处罚,处罚的额度从1000澳元至22000澳元之间不等。
还有些地区对于什么是“严重后果”有详细的规定。例如美国亚利桑那州对于严重的儿童性侵害事件如乱伦、儿童卖淫、制作儿童色情影视等认定为导致严重后果的案件,而明尼苏达州则将儿童缺乏治疗而导致死亡认定为导致严重后果的案件。
以上谈的是强制报告制度为什么难以完全落实。然而,如果这套制度真的能够有效落实,报告者数量激增,警方能否应付新增的工作量,或许又会是一个新问题。
在正常情况下,肯定会有举报者是在无意或者有意的冤枉人。因为大多数人看着一道伤口、一块疤痕,未必能准确区分这是否与被侵害有关。在电影《刮痧》中,中国爷爷到美国探亲,见孙子生病,便为其刮痧,结果孩子身上的刮痕被当地医生与护士看到,于是他们立即通知儿童福利局,随后,福利局官员、警察等纷纷赶到。
美国少年司法和少年犯罪预防办公室首席副主任麦乐迪·汉斯曾表示,从2008年到2012年的340万起儿童虐待报告案中,只有30%经调查是真实的。也就是说,警察需要从大量报告中,挑出少数真正需要解决的真实案件。这其中的筛选与调查工作,对警力恐怕是一个考验。
对侵害行为的宽容与“不利他”的心态阻碍了强制报告制度的推进
中国人对于能否向相对弱势的群体,尤其是儿童使用暴力,存在较大的分歧。有的人认为应当完全杜绝武力,有的人则将打孩子理解为“教育孩子”。之前有很多国外完全禁止家暴的报道。在很多地区,父母可能只是打了孩子屁股几下就违法了。而在中国,如果你只是因为看到邻居妈妈在辅导孩子写作业的时候拍打了孩子几下,就要拨110启动你的“强制报告”义务,显然是不合适的。
瑞典禁止体罚的广告
这种分歧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这与我国的文化背景有关。有关部门不妨效仿日韩,如果觉得不能完全不体罚,就定下清晰的尺度,统一体罚标准。让人能够轻松分辨,什么是正常体罚,什么是应该报警的情况。
此外,“不利他”的氛围也使得很多人不愿意尽到报告义务,我们很多人还不习惯做一件看上去只对别人有好处却要给自己添麻烦的事情。
然而,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理查德·塞勒等人曾经提过一个叫做“互惠利他主义”的概念,这一概念认为,自利的人基于利己主义做出相互选择,往往所得到的只是总体的次优选择。看到身处困境的人,如果我们置之不理,确实可以省去眼前的一些麻烦,但这很可能会让我们的身边总是有一个长期侵犯他人权益的人,或者长期处于困境的人。试想,你是一名老师,遇到遭遇家庭暴力的孩子,却不向有关部门举报,这就代表着你的班上总是会有一个每天都挨过打、被压抑的孩子,这对于孩子的成长,你的教学工作,甚至全班同学的安全来说,都有害无益。而如果我们能够积极上报,让受困者得以解放,让违法者得到制裁,必然会让整个社会都更加安定,这对每个人都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