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招生简章-吉林长春市普通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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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招生简章

吉林大学2014年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吉林大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推进校务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吉林大学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招生工作涵盖全日制本科、高职(专科)两个招生层次;招生形式有全国普通高考统一招生和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单独招生。

第三条 吉林大学(国标代码10183)是教育部直属全日制国家重点综合性大学,是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之一,学校注册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邮政编码130012),各学部各学院的本科专业及高职(专科)专业分布在长春市内的七个校区,分别为:前卫南区、前卫北区、南岭校区、朝阳校区、新民校区、南湖校区、和平校区。

第四条 吉林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权利平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公开程序、规范操作”的原则,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招生录取管理体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吉林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集体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要决策并指导全局性工作。

第六条 吉林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工作机构,全面组织和实施吉林大学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和高职(专科)学生的招生工作。吉林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代办招生事宜。

第七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和监察处作为吉林大学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录取期间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三章 专业介绍

第八条 学校概况和各专业介绍见《吉林大学2014年报考指南》及《吉林大学2014年招生专业介绍》,详情请查询吉林大学招生网站,网站地址为:http://zsb.jlu.edu.cn。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在经教育部审核批准的年度招生总规模的基础上,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的专业设置和办学条件,制定《吉林大学2014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生源情况和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我校分省计划编制情况,在分专业计划基础上制定《吉林大学2014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区招生办公室在报考前向考生公布。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要求,在招生计划总数的1%以内预留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生源不平衡情况。



第五章 录取办法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专业学习对考生的相关要求,依照国家法规和我校录取原则,制定下列录取办法。

一、普通类专业录取

1.调档比例。学校在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最大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在平行志愿省区)或120%以内(在非平行志愿省区),具体比例视各省区生源情况而定。

2.院校志愿。对于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区,坚持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吉林大学考生的原则,当第一志愿上线人数超出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不招收第二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上线人数不足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可以接收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

3.专业级差。按照第一二专业志愿间级差为3分,其他志愿间级差为零分的原则确定专业。

4.优先级别。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符合政策加分投档的考生。对高考文化课总分及报考专业顺序相同的考生,进行单科成绩比较,单科分数高者优先进入报考专业(文史类单科排序为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单科排序为数学、语文、外语)。

5.专业调剂。对同批次同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如果未能按志愿进入所报考的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按高考文化课总分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取满额并符合培养要求的专业。

6.理科试验班。唐敖庆理科试验班(数学)(数学、外语成绩在120分以上)、唐敖庆理科试验班(物理学)(数学、外语成绩在120分以上)、唐敖庆理科试验班(化学)(外语成绩在120分以上)、唐敖庆理科试验班(生物学)(外语成绩在120分以上)、唐敖庆理科试验班(计算机)(数学、外语成绩在120分以上)均只招文化课总分高于重点线110分及以上的考生。

7.退档。在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对同批次同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未能按志愿进入专业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或服从调剂但高考文化课总分未达到调剂标准的考生,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未录满专业培养要求的考生,均做退档处理。按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对未能按志愿进入专业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8.在实行高考科目改革的江苏省,依据“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按照“语、数、外三科”高考总分与“应届生见A加分”之和,对考生排序并确定专业录取;当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具有照顾分条件的考生 。

对于科目等级,要求理科选测科目的物理成绩为A及以上,另一门成绩为B+及以上,必测科目成绩均为C及以上;要求文科选测科目的历史成绩为A及以上,另一门成绩为B+及以上,必测科目成绩均为C及以上。

二、特殊类专业录取

1.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绘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表演、运动训练专业的录取办法,详见各专业招生简章。

2.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在各省区投档后,按高考文化课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3.高职(专科)的美术类专业,按投档后的省统考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三、特殊类考生录取

1.对有志愿的国防生,学校按招生计划在高考文化课总分达到重点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且政审、面试和军校体检合格(指挥类专业要求指挥类体检合格)的考生中,按学校相关原则录取。

2.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校招生计划,按招生简章或实施方案录取保送生、自主选拔考生(含农村学生单独招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

3.对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生、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按国家相关政策录取。

第十三条 体检标准要求

一、吉林大学本科招生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国防生招生体检标准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后发[2006]6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

一、英语、俄语、西班牙语、日语、商务英语(高职)专业只录取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朝鲜语专业只录取外语语种为英语、且母语为非朝鲜语的考生。

二、根据学校推进双语教学工作的要求,本科的匡亚明人文试验班(文学与史学)、唐敖庆理科试验班(数学)、唐敖庆理科试验班(物理学)、唐敖庆理科试验班(化学)、唐敖庆理科试验班(生物学)、唐敖庆理科试验班(计算机)、理科试验班(半导体化学)、李四光理科试验班(地球物理学)、医学试验班(临床医学,七年)、材料化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与信息安全)、物联网工程、软件工程、生物科学、生物技术、制药工程(基地班)、生物医学工程(再生医学,五年)、临床医学(七年)、口腔医学(七年)、口腔医学(五年)、护理学(五年)、药学、临床药学(五年)、信用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专业的部分课程将开展汉、英双语授课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不宜报考。高职(专科)的计算机网络技术、软件技术专业非英语语种考生不宜报考。若非英语语种考生报考并被录取,且不能按规定完成学业者,按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三、国防生只招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

第十五条 考生条件要求

一、物理学(中俄联合培养)专业、软件工程专业及国防生只招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二、医学试验班(临床医学,七年)、临床医学(七年)专业、口腔医学(七年)专业及国防生只招应届高中毕业生。

三、护理学专业宜女生就读。

四、高职(专科)的区域地质调查及矿产普查专业、水文与工程地质专业、钻探技术专业、岩土工程技术专业、工程测量技术专业宜男生就读。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学校七个校区具体地址分别为:

前卫南区: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邮政编码130012;

前卫北区:长春市解放大路123号,邮政编码130021;

南岭校区:长春市人民大街5988号,邮政编码130025;

朝阳校区:长春市西民主大街938号,邮政编码130026;

新民校区:长春市新民大街828号,邮政编码130021;

南湖校区:长春市南湖大路5372号,邮政编码130012;

和平校区:长春市西安大路5333号,邮政编码130062。

第十七条 吉林大学的本科、高职(专科)毕业生颁发吉林大学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须接到各省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审批名单后,方能寄发新生录取通知书。吉林大学新生录取通知书一律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邮寄。

第十九条 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吉林大学招生计划。

第二十条 学校将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学校统一安排)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600元—12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的有关规定可通过吉林大学招生网站查询。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入学新生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符合录取要求的,按教育部及我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考生的录取结果可通过各省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查询途径和吉林大学的招生网站及咨询电话查询,咨询电话:

0431-85166420。

第二十四条 吉林大学招生工作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电话:0431-85167449。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内容若含有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悖之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吉林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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